《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icon 2015-03-06 14: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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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店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七天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消费者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

  同时,网络商家接到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后,15天内必须办理退货手续,并在退货后的15天内返还货款。

  个人信息受保护

  《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含有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当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后,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中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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