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制品甲方招标技术要求说明参考文件
一、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
1、整体标准
依据《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标准,手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空腔厚度应不小于19mm(通常手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腔体厚度为19A、23A;按玻璃面积划分:单帘面积≤3㎡的应采用19A空腔,面积大于3㎡小于5.5㎡时应采用23A空腔)。另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室内及室外两侧的玻璃厚度,需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不同面积玻璃厚度技术要求
2.1. 面积大于3㎡且小于4㎡的手动内置百叶中空玻璃,两侧玻璃厚度应不小于8mm,空腔厚度宜采用23A空腔层。
2.2. 面积大于4㎡且小于5㎡的手动内置百叶中空玻璃,两侧玻璃厚度应不小于10mm,空腔层厚度应≥23A。
2.3. 面积大于5.5㎡的内置百叶中空玻璃,两侧玻璃厚度应不小于12mm,为防止卡片,空腔应≥23A或改用23A~27A的电动或光伏电控“内置百叶单帘”制作工艺的百叶中空玻璃。
3、制作工艺要求
所有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均应采用“单帘百叶”制作工艺,严禁使用高故障率且影响室内外美观效果的双帘制作工艺。
4、玻璃材质要求
根据《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及相关标准,内置百叶中空玻璃应全部采用钢化安全玻璃,并应使用符合GB/T18915.2规定的“在线”Low - e玻璃或具备“先镀膜后钢化”工艺的“可钢化Low - e”单片镀膜玻璃;严禁使用易变色、易氧化、易划伤的“先钢化后镀膜”工艺的Low - e单片镀膜玻璃。外门窗使用的防火玻璃应采用6mm~12mm的“高硼硅”单片防火玻璃或不小于6mm的“高应力”单片防火玻璃。
二、装有传动系统的边框材料
依据《铝合金门窗》GB/T8478 - 2020、《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及江苏省、上海市等多地方最新标准规定,“外门窗用内置百叶中空玻璃制品的中空空腔内装有传动机构的“间隔框”(暖边框),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且采用上、左、右三边框结构”,严禁使用铝合金边框或金属边框冒充和替代。
三、永磁铁及外强磁操控器
1、磁铁要求
根据《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规定,手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应采用“耐高温不低于80℃的钕铁硼磁铁”;磁块规格应≥14*14mm,厚度应不低于5mm,单个操控手柄的磁块组数量应不少于3块,并根据相关标准应用具有断热性能的暖边框体进行热传导隔离,确保磁铁不受高温影响发生热消磁和出现批量脱磁现象。
2、手柄设计要求
鉴于内外磁操控强磁手柄可能受磁力长期吸附影响而变形,手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的外操控手柄应采用抗弯能力强的“弧拱形”结构设计,严禁采用平直面手柄。
四、分子筛
按照《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规定,百叶中空玻璃腔体内应采用只吸收水分的3A分子筛作为专用辅料,严禁使用4A、13X分子筛或化学干燥剂。
五、惰性气体
1、氩气浓度要求
鉴于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在冬季可能会出现内吸、卡片现象,空腔内部应充入不影响百叶帘升降且适中的惰性气体,浓度应不得低于60%。
2、工艺禁止要求
鉴于内置遮阳中空玻璃腔体内的Low-e膜层会受水气及空气含水量影响而发生氧化、变色、膜层老化以及根据《中空玻璃》GB/T11944标准要求的水、气密性之规定,禁止使用内外气体相通的气压平衡管(均压管)制作工艺。
六、传动组件及升降手柄行程
为降低故障和客诉率,依据《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标准中的机械耐久性规定,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腔体内的传动系统应采用“高强度和高耐磨性的精密传动组件,操作力应不大于50N,升降/翻转操作循环次数应≥3~6万次。手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严禁使用皮带齿轴及“悬臂卷棒”组合结构。升降运行的最大行程不得超过定滑轮组极限尺寸及玻璃总高度的二分之一。
七、密封胶工艺及要求
1、双道密封工艺
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对于入框式安装方式,产品应采用丁基胶和聚硫胶双道密封工艺;对于半隐框式或金属框幕墙或幕墙窗应采用丁基胶和硅酮结构胶双道密封工艺的百叶中空玻璃。
2、具体密封要求
根据《中空玻璃》11944及最新标准规定,为防止百叶中空玻璃漏气、进水、露点不达标等,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制品应采用高密度及水、气密性好的聚硫胶和丁基胶双道胶密封工艺。一道丁基胶密封宽度应不小于5mm、二道聚硫胶胶深应大于7mm;二道胶严禁使用硅酮密封胶。如玻璃幕墙采用半隐、全隐幕墙框的,则二道胶应采用抗紫外线好的硅酮结构胶,且胶深应大于10mm,严禁使用硅酮密封胶。
八、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下单标准及尺寸和外手柄滑道与玻璃边缘间距的具体尺寸要求
1、玻璃入槽深度要求
根据《铝合金门窗》GB/T8478 - 2020和《建筑用塑料门窗》等相关国家标准,玻璃入槽深度应不小于15mm。
2、不同门窗类型的滑道距边要求
2.1. 手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铝制滑道之外延距玻璃边缘(除延长边)左右距边尺寸应不小于16mm + 0.5mm(适用于断桥铝合金门窗及系统门窗)。
2.2. 铝制滑道之外延距玻璃边缘(除延长边)左右距边尺寸应不小于20mm + 0.5mm(适用于塑料门窗留有压皮条约4 - 5mm的空隙)。
2.3. 个别系统门窗因需要侧面挤压安装皮条,应采用滑道置于操作手柄内侧,手柄外侧距玻璃边缘左右距边应不小于20mm + 0.5mm(以订单标准为准)。
2.4. 滑道上下距边则统一边距以不小于23mm为宜。
九、包装
1、表面保护
鉴于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产品在运输、工程现场存放以及工程现场安装中易产生划伤和损坏,内置遮阳百叶玻璃出厂前必须附有不可拆卸的永久性操作手柄,并采用手柄贴进行保护,玻璃表面应贴附不含胶粘成分的静电保护膜,膜层厚度应不低于0.05mm。
2、包装及仓储要求
根据《中空玻璃》和《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相关标准要求,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产品必须采用玻璃单片双面覆膜和整体木箱包装方式,并存放于干燥高处或室内仓储。不得裸装、裸运、淋水、泡水、露天存放,否则出现的密封胶损坏、玻璃损坏、漏气、进水等现象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质量管控
1、产品出厂要求
根据最新强制性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的外窗质保要求,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制品的使用寿命应不小于25年,合格率应大于99%、10年内应避免客诉和群诉;手动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在出厂前应装有“不可拆卸”的永久性磁控手柄及铝制滑道,玻璃与窗框或幕墙框在安装后,滑道与压线或框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与压线或框体同色的硅酮密封胶进行有效固定和密封,避免滑道在日后磁控手柄的频繁使用中发生变形和脱落,同时也便于业主方随时抽检和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严禁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供货厂家采用工程现场后安装手柄和滑道的施工方案。
2、产品生产要求
鉴于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产品质量需具有可追溯性、合法性,内置遮阳百叶玻璃制造企业应确保向我司供应的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系其原厂“独立生产制作完成”并印有永久性厂标。严禁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生产企业对外利用商标授权或半成品对外销售,利用玻璃合片加工,违规异地生产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加工行为,一经发现则做无偿退货处理。
3、封样及承诺要求
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制造企业应在业主方招标文件和确定品牌前,应向开发商提供高于上述全部技术标准的产品进行封样,并书面承诺所供产品如不满足上述全部技术要求,供方同意承担所有责任及退货损失。
4、合同要求
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的选用通常为“甲指乙供”合作模式,为明确违约责任,施工中标单位与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生产企业在签订供货合同中应体现与业主方招标文件品牌一致的内置遮阳百叶玻璃企业及上述技术标准要求,合同附件应交由业主方备案。
5、认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品牌企业,需提供与企业名称、商标及与产品合格证名称一致的《3C强制认证证书》及《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禁止供应单位以“子母或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之间的转借、混用商标、授权或转让资质和3C认证,否则所有相关损失及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验收及报验资料要求
1、专利证书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在业主封样或与施工方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向业主方和购方提供与封样和所供产品结构完全一致的产品“专利证书”,避免侵权纠纷。
2、合格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标法》《甲方招标要求》等规定及可追诉性要求,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制造企业在供货时应向业主方和购方分别提供等数量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合格证需标有明显、真实、且与招标文件企业品牌名称相一致的公司名称、商标、3C认证标识、产品执行标准、真实生产地址、发货数量、使用说明等文字信息。对与甲方指定的品牌和企业名称真实产地不一致的情况,一经发现则做无偿退货处理。
3、报验文件要求
为避免“伪劣产品”引发客诉、群诉及法律纠纷,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制造企业在品牌入库后及供货合同签订前,需向业主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所供产品完全一致的《专利证书》《3C强制认证证书》、验收所需的《产品推广证》或地方《备案证》、《绿色建材认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合法报验文件。前述文件须真实有效,严禁出现“子母或关联公司、第三方公司”之间相互违规转借资质、混淆及伪造证件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业主方有权无偿退货并取消供货资格。
十二、履约监管
为保证工程顺利交付,加强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和监管,内置遮阳百叶中空玻璃制造企业在入库或合作前或供货中,如出现专利侵权、失信人、产品质量纠纷、虚假宣传等行政处罚或公司账户处于被冻结状态,则视为存在履约风险,业主方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直至前述情况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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